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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網友對近代台灣史的對話 st1\00003a*{} 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Comment】 以下是網友提出的疑問與意見,因為很有價值,查證資料後覺得還有不清楚之處,也不應藏私,所以綴成對話一篇,貼在部落格上。希望網友繼續補充、糾正與討論。 與網友對近代台灣史的對話 網友:一點意見請參考或指教(不一定來自兄0327演講的投影片)。西班牙佔領台灣時與尼德蘭王國(「荷蘭」屬其一部分)同屬一國,是國際法未成熟前的一國(在台灣)兩制? 雲程:當時俗稱「尼德蘭共和國」(Dutch Republic或),好像較為正式的名稱是「七省共和國」(The Republ 票貼ic of the Seven United Netherlands),是因為對抗西班牙中商船被西班牙拿捕,貿易被破壞,因此由荷蘭州(Holland)發起,學習英國的「東印度公司」,整合多數貿易公司為「聯合東印度公司」(United East Indies Company,VOA),壟斷貿易。 印象中,這個「公司」的授權一次似乎是21年,因為要設立貿易據點,所以有商館(factory),逐漸的具有領土管理的權力,又因為海盜猖獗、私掠船等橫行,所以需要軍隊保護(順便搶別人?),於是民間與政府因此結合,公司可以如同政府一樣管轄領土。 台灣,因為VOA,所以和「七省?酒店工作@和國」成為「一國」,但精確的說,是「荷屬印尼」和「福爾摩沙」同屬「七省共和國」管轄下的領土,算是表兄弟吧。 網友:關於「中國」,私以為應區分「現代中國」(自大清帝國承認與使用國際法而成為國際法人具有國際人格開始)。大清帝國以前,以「支那帝國」( china empire)來區別稱之較妥(或是細稱「明帝國」etc.)都是只有統治權(管轄權)的概念,類神聖羅馬帝國。 有一俄國人寫的講中國朝貢的書寫道「支那帝國」的「各朝」對「前朝」的條約責任往往是不理不認的!(皇天在上啊) 雲程:兄說得很對。容我補充一下:1836年亨利‧惠 酒店工作頓(Henry Wheaton)著有《萬國公法》;1863年美國長老會傳教士丁韙良(Martin,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將該書譯為中文。總理衙門接受了該書。1864年普魯士-丹麥戰爭爆發,普魯士軍艦在中國大沽口拿捕三艘丹麥商船。大清援引《萬國公法》的領海權利向普魯士抗議。普魯士理屈,釋放丹麥商船,並賠償中國1,500英鎊。從此中國接受了國際法。換言之,1863年從大清接受國際法之後的中國,不一樣了。(假使還繼續說被騙,是官廳裝蒜)。 至於兄所言俄國人的看法,應該是大清中葉以前的吧?(中葉以前,中國並無條約概念,有,也是離離落落的)不過,這種「文化」卻是一 辦公室出租直傳下來到今天,找到機會就蠢蠢欲動。這是缺少邏輯(名家、法家無法成為中國文化顯著的部分)的後果,病症很大。 網友:辛丑條約不是條約,只是議定書........有個說法是「只有條約」能割讓領土,這只是「議定書」的原因,此一謊言與「開鑼宣言」不是宣言有異曲同工之妙(與此相關的是,只有主權體能簽有關領土權的條約,但是一般政府(即使不為主權體)也能簽無關「領土主權」的條約。所以建議稱〈ROC政府與US政府的防禦條約〉而非如通譯作〈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還有根據漢文再翻英為而成的Sino-American.......)用字影響思考,我想這也許是中國最近禁止用英文縮寫,這樣他們還能掌 褐藻醣膠握翻譯詮釋權! 雲程:這問題很有趣。 首先八國聯軍之後的〈辛丑和約〉,的確是「條約」沒錯。國際法的「條約」,並不計較「名稱文字」而著重於主權國家依據國際法原則所簽署的書面文件。這條約,由各方的「全權代表」所簽署,自然無話說。反過來講,假使是「議定書」,表示還有一部「條約」,讓「議定書」作為「條約」的補充文件。這樣,也證明,八國聯軍之後,確有「條約」。 從條文看,〈辛丑和約〉並無領土割讓的規定,無關「領土移轉的唯一形式是條約」。 網友:兄提到戰爭涵蓋期分析很重要的,我覺得是不是要區分中日戰爭(第二次日華戰爭),美日戰爭(太平洋戰爭)?而且應該要加上「戰場」因素。 台灣 永慶房屋屬「太平洋戰區」,雖然在民26年左右?中國有派機轟炸台灣過一次,但是那時中國未對日宣戰。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作為太平洋戰區一部分的台灣,也只是美日戰爭的一環,所以918,77等等支那大陸上的軍事衝突,自不能算在台灣的歸屬上。 雲程:兄所言確為如此。太平洋戰爭,中國在「太平洋戰區」並無戰功。遠征緬甸是有的,但英國幹得要死。 網友:兄提到的馬關無效,所以三國還遼也無效,我不太懂,三國還遼是馬關之後的事,如果同時無效,那日本也沒有領土權啊?沒記錯的話是日本只是佔領遼東半島而已! 兄的ROC法理斷裂分析非常清楚,不知能否提供李宗仁訪美的美國報導(含確切日期)? 雲程:日本外務省網站這樣記載: 〈奉天半島還付? 關鍵字行銷????約〉(即有關遼東半島歸還之條約)。外務省記錄包含「遼東半島歸還一件,俄、法、德三國干涉」,其中主要的文書登載於《日本外交文書》第28卷(明治28年)第二冊。1895年(明治28年)4月17日簽署的〈日清講和條約〉(馬關條約),規定著遼東半島永久割讓給日本。對此,俄、法、德三國干涉以此規定「認為危及清國首都,同時使朝鮮獨立有名無實』為由,於4月23日勸告歸還遼東半島。 勸告原文為:「露?皇帝陛下?政府?、日本??清??向?求???講和?件???{???:調?}???、其要求?係?遼東半島?日本??所有?????、常?清??都?危????????、之?同時?朝鮮???立?有名無?????????、右???永?極東永久?平和???障害?与?????認?。?{????}? 露?政府?、日本?皇帝陛下?政府?向?、 裝潢重{???}?其?誠???友誼{???:友好}?表???為?、茲?日本?政府??告???、遼東半島?確然領有??事?放棄??????以??。」http://homepage1.nifty.com/keimurata/mm/b/m04/mm08.htm 日本政府在5月4日以內閣會議承諾接受此勸告,並由外務大臣陸奧宗光於次(5)日訓令駐俄國的公使西德二郎,向俄國提出,「日本帝國政府基於俄、法、德三國政府的友善忠告,約定放棄永久佔領遼東半島」的備忘錄。於11月8日,日本與清國締結有關歸還遼東半島的條約,大清以3000萬兩(4500萬)作為對價。 1941年12月9日中國在珍珠港事變後,隨著英美之後對日宣戰。假使此一宣戰行為可以一如ROC政府所言撤銷宣戰前的所有條約,不但1895.04.17〈馬關條約〉無效,連1895.11.08的〈有關遼東半島歸還之條約〉,也一併無效 情趣用品。這會是什麼情況?假使兩條約各自存在,則遼東半島又割給日本(因為「馬關」已經無效)?假使兩條約為一約的前後兩部分,則。總之,這是搞亂了法理。 網友:最後關於日本在台灣實施憲法一事,之前聽聞台灣兵是作為日本軍伕參加大東亞戰爭的。不知1945年4月1日之後的台灣日本兵是否已為正規日本兵呢?(與此相關的是大清在台建省後,"聽說"仍未讓台灣人自己當兵!(不知文獻)仍是勇而非兵!) 雲程:此事不清楚,或許來不及具體實施,戰爭就結束??台灣史學者中,該有人清楚才是,這是好題目,但卻要懂日文,而這點是戰後嬰兒潮(戒嚴教育成長)的學者所最缺乏的。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酒店兼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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