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導讀:環保法修訂草案昨天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繼續審議,草案進一步加大環境違法責任,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加大違法責任 執行按日計罰
  草案: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市級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解讀:環保法草案此前的審議中對按日計罰已經作出規定,但與此前相比,此次審議的草案在按日計罰的種類和數額上有所改變。
  按照法律規定,對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受到處罰的,都可以實行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對象即為違法排放的污染物,處罰對象雖然已經比較寬泛,但是地方政府仍然會對有一些排放的污染物無法處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此次審議的草案又進一步規定給地方性法規放權,使地方性法規可以增加按日計罰的種類。
  在此前審議中,還有不少代表反映,原來法律的處罰額比較低,而且都是具體數額,並且設定了處罰上限。
  據悉,此次規定可以“按照原處罰額來進行按日計罰”則突破了上限的限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下一步在修改專門的法律時還要在這方面進一步作出修改,這些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來確定它的罰款額。
  草案同時明確,在草案提出的按日計罰規定中的罰款處罰,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環保部門可查封排污設施設備
  草案: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解讀: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介紹,環境保護部和一些地方提出,此前的環保法修訂草案關於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查封、扣押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的規定過於原則,而目前有關污染防治的單行法律尚無相應規定,建議環保法作出明確具體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保護法學教授曹明德表示,過去很多地方環保部門在查驗違法行為的時候,發現排污只能申請人民政府查封設備。對違法排污行為缺乏具體有效的措施,甚至由於不是公安部門,連讓對方出具身份證的權力都沒有,對方糊弄說主管領導不在,環保部門也只能作罷。他認為,新規讓環保部門在執法中更有主動性,能有力地遏制排污。
  此外,草案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草案還增加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環境質量未達標暫停審批新項目
  草案: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解讀:此前審議的環保法草案規定,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省級以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進行區域限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這次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進一步增加了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增加區域限批的約束性指標。“沒有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應該暫停審批。”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保護法學教授曹明德認為,“大氣十條”出台後,環保部代表國務院與各地簽署了大氣治理的“軍令狀”,並表示要問責,但並沒有法律上的具體規定。而此次,將環境質量目標作為區域限批條件,將更有利於各地環境質量目標的完成。
  曹明德說:“據我瞭解,這一條規定是環保部特別提出要加上的,這條規定賦予環保部與各地對抗的底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也表示,按照新規,根據環保部代表國務院和有關省份簽訂的環境質量目標,如果地方在某一年或者某五年沒有達到環境質量目標的話,也可以實行區域限批,各個地方政府達不到協議的話,這個區域的項目就不能上馬。本版文/本報記者 鄒春霞
  關註
  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放寬至市級社會組織
  此次草案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
  誰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歷經波折
  其實,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在環保法修訂中,歷經波折。
  此前,環保部提交的建議稿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為登記的環保社團,正式進入審議的草案中,“環境公益訴訟”在二審時回歸,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三審擴大至“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有關環保法專家透露,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經過相關部門的研究,此次草案進一步擴大了公益訴訟的主體範圍。
  環保法專家說,首先要肯定公益訴訟是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一個很重要的措施,原來還有一些意見認為公益訴訟主體的社會組織放在省一級就可以了,現在進一步下放,放到設區的市級,這等於是往前走了兩步,是更大的一種進步。
  專家建議明確“市”的級別
  “確實放寬了很多。”著名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公眾參與項目協調員葛楓,得知此次審議的草案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規定後說。此前,葛楓所在的“自然之友”,一直因認為環保法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過窄,不斷寄信全國人大法工委呼籲放寬。
  不過,葛楓對上述規定仍有疑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其中“市”具體如何界定?這讓她沒法判斷“自然之友”是否有資格。
  她認為:“這個法條沒有考慮直轄市、單列市這樣的行政級別。北京是直轄市,朝陽區應該跟地級市的行政級別是一樣的,而不是跟保定市下屬的區一樣的。”
  如果僅按規定字面意思,在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的“自然之友”依然不具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但在同級別的保定市民政部門註冊的環保組織,則有可能獲得公益訴訟資格。
  “建議改為‘地級市’,尺度就統一了,保定市,朝陽區、丰台區就都一樣。”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保護法學教授曹明德指出,“市的概念最容易混亂,市,有縣級市,有地級市,有省級市,還有直轄市”,所以草案中,應該明確“市”的級別。  (原標題:“按日計罰”擬突破處罰上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wblbakfuvcje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